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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069号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69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詹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席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