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69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詹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席 阳 搜索“”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069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詹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席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