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甫,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维达理财大厦8层。被执行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金远狮城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赵树军。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金远狮城项目部。被执行人赵素芝,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金远狮城项目部。被执行人陈庆仁,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金远狮城项目部。本院在执行(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09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李俊甫与被执行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树军、赵素芝、陈庆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209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