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120号
原告:米德正,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玮,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宏峰,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召伦,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方茂,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德正诉被告奚宏峰、胡召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德正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德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原告米德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