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5120号

米德正与奚宏峰、胡召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米德正,奚宏峰,胡召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120号

原告:米德正,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玮,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宏峰,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召伦,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方茂,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德正诉被告奚宏峰、胡召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德正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德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原告米德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