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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218号之一

蒲德政与黄方敏、杨贻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德政,黄方敏,杨贻锐,福建省铁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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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德政,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通泰办事处严羽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邵武市新天地花香。被执行人黄方敏,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福建衡源光电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现住邵武市新建路。被执行人杨贻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福建衡源光电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邵武市新建路。被执行人福建省铁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湛菊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蒲德政与被执行人黄方敏、杨贻锐、福建省铁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4)���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经向金融、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