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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206号

原告赵舫与被告马静、薛文杰、许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马××,薛××,许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206号原告赵××,女,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街××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郭××,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街××号××小区××栋××单元××号。被告薛××,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街××号××小区××栋××单元××号。被告许亚××,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城××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马××、薛××、许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名下价值469448元的财产,原告提供许××名下位于××市××区××路××号××小区商业居住公寓楼××房产(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4××××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马××名下价值469448元的财产。

二、查封许××名下位于××市××区××路××号××小区商业居住公寓楼××房产(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谢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