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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704号

翟友发申请执行任永春 张登明林甸县全胜现代农机专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有发,林甸县全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任永春,张登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翟有发,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委托代理人林宝昌,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甸县全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姜希荣,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永春,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林甸县红旗镇黄花岗村七屯。现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登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支部书记,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翟有发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