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1813号
原告:束学建,职工。
被告:张潮文,居民。
原告束学建与被告张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束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潮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束学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被告称其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诺随要随还。2015年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拖延给付,引起诉讼。现��告具状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张潮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合议庭经评议对上述二份证据予以采信,可以证明被告张潮文向原告束学建借款4万元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潮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束学建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张潮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本兵
审 判 员 王先明
人民陪审员 谢明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