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595号罪犯石高让,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四川省马尔康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4)马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石高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高让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高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高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为民
审 判 员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