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7民初49号
原告:李某某,壶关县人,住壶关县。
被告:刘某某,壶关县人,住壶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婚生儿子刘某甲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离异后,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某相识,2009年农历8月1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2010年9月2日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腊月26日生育一儿子,名叫刘某甲。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不尽任何义务。2014年正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典礼结婚,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提供的证据有壶关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某相识,2009年农历8月1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后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和被告刘某某一起生活,2010年9月2日在壶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腊月26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刘某甲,现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因琐事生气,原、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传票传唤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陈述,并有壶关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离异后与被告结婚典礼,共同生活,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二年为由提出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因琐事导致意见分歧,但应冷静对待,妥善处理。本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导致分居。现原告提出原、被告分居时间已满二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未到庭予以确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了给双方一个改善关系,化解矛盾,夫妻和好的时间和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斌
审 判 员 孙旭光
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