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90501。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曦,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华东,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住重庆市武隆县。被
申请执行人:孙远红,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
申请执行人:孙永伦,男,1955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
申请执行人:孙远奎,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隆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孙远红、孙永伦、孙远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武国土房管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第1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二)并对你们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645.59平方米×30元/平方米=19367.7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陆拾柒元柒角),于2016年5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孙远红、孙永伦、孙远奎。被申请人孙远红、孙永伦、孙远奎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6年7月27日以与被申请人孙远红、孙永伦、孙远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汪代林
审 判 员 熊 强
人民陪审员 陈明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