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韩光聚,行长。被执行人张耀新,男,198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娜,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耀新、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69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耀新、徐娜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耀新、徐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耀新、徐娜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耀新、徐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耀新、徐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9.734289万元,被执行人张耀新、徐娜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6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