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296号
原告:刘相彬,男,1971年11月2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升,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业彬,男,1972年1月15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刘相彬与被告业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鹿金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