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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296号

刘相彬与赵业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相彬,赵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296号

原告:刘相彬,男,1971年11月2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升,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业彬,男,1972年1月15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刘相彬与被告业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鹿金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