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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6525号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元琼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郑元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6525号申请执行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元琼,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元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元琼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42.3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元琼银行存款人民币92.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