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229号原告罗某,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