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有富,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苗志刚,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徐凤花,女,汉族,住抚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抚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苗志刚、徐凤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申请执行费5,996.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4)抚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苗志刚、徐凤花所有的座落于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三期电梯楼一处(X号楼,X单元X室,面积为123.74平方米)。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苗志刚、徐凤花所有的座落于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三期电梯楼(X号楼,X单元X室,面积为123.74平方米)一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宝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