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518号之一
原告:郜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保安,市民。
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车牌号鲁B车辆,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2016)鲁1721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车牌号鲁B车辆一辆,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和存款的冻结,申请划拨被告存款3.4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郭某车牌号鲁B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
三、划拨被告郭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成阳区夏庄营业所账号6246的存款3.4万元至曹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户中国工商银行曹县支行账号16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孔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