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42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
李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42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