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1647号

刘波与张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波,张双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647号原告刘波。被告张双福。

原告刘波与被告张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