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647号原告刘波。被告张双福。
原告刘波与被告张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静 来自:
刘波与张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647号原告刘波。被告张双福。
原告刘波与被告张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