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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631号

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辛管吾、潍坊华澳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辛管吾,潍坊华澳磁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31号

原告: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彪,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管吾。

被告:潍坊华澳磁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管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管吾、潍坊华澳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光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勤吉

审 判 员  徐志友

人民陪审员  窦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