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663号
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本志。
委托代理人:范宗欢。
被告:张冰。
被告:卞素芳。
被告:张波。
被告:张新社。
被告:刘天涛。
被告:张运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随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