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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663号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冰、卞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663号

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本志。

委托代理人:范宗欢。

被告:张冰。

被告:卞素芳。

被告:张波。

被告:张新社。

被告:刘天涛。

被告:张运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冰、卞素芳、张波、张新社、刘天涛、张运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随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