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561号原告牛金华,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被告张桂汉,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生。被告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廖东永,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华与被告张桂汉、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金华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金华负担。
审判长 杨基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中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