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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38号

叶正恕、金肖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正恕,金肖丹,叶正恕,金肖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叶正恕,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肖丹,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叶正恕与被执行人金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报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尤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