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5044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41754-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2号1幢36楼。
法定代表人:谢鑫生,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楷,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郑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