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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447号

杨登发与竺杭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登发,竺杭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发。被执行人竺杭州。本院在执行杨登发与竺杭州(2016)浙0902执14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案子缠身,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4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