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发。被执行人竺杭州。本院在执行杨登发与竺杭州(2016)浙0902执14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案子缠身,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4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