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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314号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春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春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脱瑜。被执行人刘春菊,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20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春菊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一段90号7栋-1-3楼37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执行人刘春菊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41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