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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苍和明,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隆劳人仲案(2015)15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3.0362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5)15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