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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催3号

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催3号

申请人: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黎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生,男,在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500043200015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置信电气非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健

审判员 童惠珍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庞建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