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宝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福成路沙堎安置楼。被执行人付一柳,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98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付一柳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一柳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7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辉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周金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君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