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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295号

江西省宝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付一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省宝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一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宝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福成路沙堎安置楼。被执行人付一柳,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98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付一柳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一柳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7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辉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周金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君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