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339号原告孙青春,男,汉族,1973年3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湖南德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彭忠文,总经理。被告长沙德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彭卉迪,总经理。被告袁燕梅,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长沙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韩春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春与被告湖南德鹏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德博家居有限公司、被告袁燕梅、被告长沙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春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德鹏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德博家居有限公司、被告袁燕梅、被告长沙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孙青春以其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德鹏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德博家居有限公司、被告袁燕梅、被告长沙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原告孙青春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