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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刑初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灵地乡。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坐庄和下线彩民进行赌博,共接受“六合彩”码单601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漳平市灵地乡灵地村23号家中等地坐庄和下线彩民进行赌博,给下线彩民40倍的赔率及10%或12%的“回点”。黄某某、卢某某等人通过手机发短信的形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报码,被告人张某某所接受的“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6015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黄某某54900元、卢某某140元、叶某某1150元、游某某940元、张某甲825元、张某乙2000元、电话号码伟1385958****的煤矿工人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经营期间共获利4000元。2015年7月1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治安大队接受询问。2015年7月2日,漳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扣了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卢某某、游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通话清单、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身份信息、存款明细账、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坐庄和下线彩民进行赌博,共接受“六合彩”码单601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长  根

人民陪审员 陈  海  珍

人民陪审员 陈  日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柯丽雅(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