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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5396号

梅刚与马键、唐峤、陈代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刚,马键,唐峤,陈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刚,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静,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键,女,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峤,男,汉族,1988男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代华,女,汉族,193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梅刚因与被上诉人马键、唐峤、陈代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梅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梅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寒

代理

审判员  苟峰

代理

审判员  梁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