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574号
原告:艾克白尔艾克热木,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潘龙,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环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艾克白尔艾克热木诉被告伊犁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艾克白尔艾克热木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喻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