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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30号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琛云、赵晓梅、燕艳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琛云,赵晓梅,燕艳学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0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雅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琛云,男,汉族,1977年3月7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赵晓梅,女,汉族,1978年3月7日生,职员,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燕艳学,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琛云、赵晓梅、燕艳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