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
负责人:梁福夏,行长。
被执行人:沙爱粉,女。
被执行人:陈立振,男。
被执行人:陈立刚,男。
被执行人:陈立想,男。
被执行人:陈立清,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爱粉、陈立振、陈立刚、陈立想、陈立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沙爱粉、陈立振、陈立刚、陈立想、陈立清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