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1812号之一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沙爱粉、陈立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沙爱粉,陈立振,陈立刚,陈立想,陈立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

负责人:梁福夏,行长。

被执行人:沙爱粉,女。

被执行人:陈立振,男。

被执行人:陈立刚,男。

被执行人:陈立想,男。

被执行人:陈立清,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爱粉、陈立振、陈立刚、陈立想、陈立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沙爱粉、陈立振、陈立刚、陈立想、陈立清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