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龙君凤,女,1974年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欢欢,女,1978年出生,侗族,玉屏侗族自治县供电局原职工,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龙君凤申请执行罗欢欢民间借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欢欢偿还龙君凤借款6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共计613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