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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113号

龙君凤与罗欢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君凤,罗欢欢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龙君凤,女,1974年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欢欢,女,1978年出生,侗族,玉屏侗族自治县供电局原职工,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龙君凤申请执行罗欢欢民间借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欢欢偿还龙君凤借款6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共计613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