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010号
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茂名碧桂园碧湖春晓二十四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代理人:梁家杰,男,系原告的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剑辉,男,系原告的职员。
被告:彭小光,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小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纳案���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66元,原告茂名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 判 长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黎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