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超。上诉人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窦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锡法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宝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妍
代理
审判员 王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