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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499号

赵自刚与史太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自刚,史太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赵自刚,男,汉族,1985年12月生,居民。被执行人史太珍,男,汉族,1979年8月生,居民。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自刚与被执行人史太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太珍于2016年7月25日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柏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丽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