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安。被执行人李浩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安与被执行人李浩屹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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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安与李浩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安。被执行人李浩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安与被执行人李浩屹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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