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197号
原告:祝应著,男,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农民。
被告:甑小林,女,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元春,男,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应著诉被告甑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应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应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应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