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56号
申请人:任中伟,男。
被执行人:罗志会,男。
被执行人:XX,男,。
被执行人:王小东,男。任中伟申请执行罗志会、XX、王小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中伟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