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94号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25031773-X。法定代表人胡乃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国,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告朱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圣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金圣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圣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金圣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翰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