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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94号

1094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与朱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朱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94号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25031773-X。法定代表人胡乃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国,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与被告朱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圣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金圣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圣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金圣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翰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