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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610号

东生刚与李绪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生刚,丁秀梅,李绪昌,李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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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10号原告东生刚,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丁秀梅,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绪昌,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李伟,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原告东生刚、丁秀梅诉被告李绪昌、李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东生刚、丁秀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绪昌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