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588号
原告:朱越。
委托代理人:范晓,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洪亮。
被告:沈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越与被告金洪亮、被告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越撤回对被告金洪亮、被告沈海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朱越负担。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