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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588号

朱越与金洪亮、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越,金洪亮,沈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588号

原告:朱越。

委托代理人:范晓,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洪亮。

被告:沈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越与被告金洪亮、被告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越撤回对被告金洪亮、被告沈海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朱越负担。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