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住所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徐某某,所在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农民初字第17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农民初字第1707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