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546号申请人刘成伟,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骆忠、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淮钦,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刘成伟与被申请人杨淮钦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刘成伟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淮钦的财产在价值14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自愿为刘成伟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淮钦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刘成伟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任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