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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刑更153号

顿珠泽加故意伤害(致死)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18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顿珠泽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153号罪犯顿珠泽加,男,藏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识藏文,西藏昌都市丁青县人,现在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类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顿珠泽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罪犯刑期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止,于2013年12月23日交付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较好的完成监狱交予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顿珠泽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听从管教,自觉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受到所领导和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由于该犯表现良好,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获百分考核1305分,表扬0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计分考核331.5分,表扬6次,记功2次;新旧折抵分1605分,合计共获总分2910分,表扬总共6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帐、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顿珠泽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顿珠泽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羲 雪 莲

审判员 巴  桑

审判员 琼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索朗央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