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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966号

任爱国与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爱国,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任爱国,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新乡市。任爱国与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爱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任爱国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并请求法院即日解除对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7×××25银行存款125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高波执行员 :刘帅成执行员 : 牛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