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任爱国,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新乡市。任爱国与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新乡市建设防腐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爱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任爱国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并请求法院即日解除对河南燎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7×××25银行存款125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高波执行员 :刘帅成执行员 : 牛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