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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130号

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岑家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岑家庆,岑延龙,岑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岑家庆,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岑延龙,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岑加兵,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岑家庆、岑延龙、岑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岑家庆、岑延龙、岑加兵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岑家庆设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理处账号为63×××75的账户内存有未领取的存款26771.4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岑家庆设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理处账号为63×××75的账户内存有未领取的存款26700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账号为63×××74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