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388号原告高世昌,男,1950年出生,满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任秀文,女,1952年出生,满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春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光,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法定代表人苏健,行长。第三人赵建秋,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昌、任秀文诉被告杜晓光、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第三人赵建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世昌、任秀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晓光、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第三人赵建秋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昌、任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高世昌、任秀文负担。
审判员 郭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爽 微信公众号“”